申请人:贝联传媒(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48296号“留学新青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联想到申请人提供的是与留学相关的培训服务,具备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商业使用,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然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留学新青年”,使用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人员招收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对象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