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峰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05168号“J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284372号“Jf及图”商标、第20943303号“jf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地域不同,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Jf”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Jf”、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jf”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字母书写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娱乐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