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蓝阔植绒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企纵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37775号“Abs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565803号、第19603756号“ATSAF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相对应的关系,已成为申请人不可或缺的重要无形财产,若被驳回,将带来不利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事故用石棉手套;安全头盔;防事故用手套;防护面罩;耐酸手套;耐酸衣、裙;护目镜;防水衣;耐酸胶鞋;防火靴(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防水服;护目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bsafe”与引证商标一、二“ATSAFE”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未有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