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航天世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09930号“航天世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7808811号“世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唯一而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认证证书;产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部分荣誉证书;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航天世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世景”,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