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信精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467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80144号“STAYER及图”商标、第7987259号图形商标、第79872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三被提起撤销申请的决定书;2、爱信集团启用新标志的消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媒染剂、防锈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媒染剂、颜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显著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