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洁宝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76665号“水库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放弃在过滤布、布棚、纱布(布)、斜纹厚绒布、热敷胶粘纤维布、毡、纺织品制过滤材料七项商品上的使用,现在能够实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三、存在类似情形商标在24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膜”在中国知网检索结果;2、申请人出具的放弃指定部分商品的声明。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过滤布、布棚、纱布(布)、斜纹厚绒布、热敷胶粘纤维布、毡、纺织品制过滤材料七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作出的上述商品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委对此予以确认。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水库膜”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无纺布、卸妆用布、纺织品洗脸巾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根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三)项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