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州市方便有余广告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58796号“自然有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269234号“自然有你”商标、第11291501号“自然有约NATURAL ABOUT”商标、第14554259号“自然有料HELLO AGO”商标、第16582965号“自然有约NATURAL ABOUT”商标、第16949687号“自然有礼”商标、第20080747号“自然有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我委已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中被予以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自然有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认读文字“自然有你”、“自然有约”、“自然有料”、“自然有礼”仅在尾部相差个别汉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