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卓豪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专注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38973号“恩妮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23695303号“妮恩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恩妮诗”,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