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卓越成长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59717号“卓越成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068737号“卓效成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52581号“深圳中学 卓越成长交流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含义、读音及字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翻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