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中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惠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503750号“罐箱宝SMARTTANK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搭配词语,也并非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申请人自主创造词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罐箱宝”和外文部分“SMARTTANKBOX”构成,用在货运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