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乐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62618号“皮皮 P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493881号“皮皮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84555号“P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20229A号“皮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42914号“皮皮书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664003号“P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4969号“皮皮王PEPPY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新闻报道;申请人宣传资料及相关合同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显著识别部分、构成要素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云计算;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