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01453号“長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79328号“长实检测 CSJ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体、含义及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長實”(長實为繁体字)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长实”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