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5323288号“長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我委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为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924237号“长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体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長實”(長實为繁体字)构成,其与引证商标“长实”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两侧脚踏板、汽车车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