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奕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335598号“FSM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09427号“四季马丁(FSM)Four Seasons Martin”商标、第11603804号“一个ONE”商标、第23606633号“ONE”商标、第16310779号“THE ONE”商标、第8462165号“one YOUNG WORLD”商标、第7075204号“one Mental Health Care”商标、第17824946号“ONE”商标、第17824947号“ONE Championship”商标、第12335125号“One Mall汇一城”商标、第14041940号“一线密室逃生俱乐部ONE1”商标、第18441679号“ONE+”商标、第21367677号“ONE TRAINING”商标、第22861538号“ONE TEC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软件及网站页面截图、产品宣传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故以上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艺术设计的拉丁字母组合“FSM one”,与引证商标一“四季马丁(FSM)Four Seasons Martin”、引证商标十“一线密室逃生俱乐部ONE1”在拉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演出制作、提供体育设施、动物园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九、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教育、翻译、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经营彩票、动物园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经艺术设计的拉丁字母组合“FSM one”,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拉丁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九、十一、十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