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38515号“full screen dis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知名企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可译为“全屏显示”,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相关产品的宣传使用资料、媒体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ull screen display”构成,可译为“全屏显示”,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