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典墨尼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584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11459号“氧素 YOUNGS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19637号“淳子造型 JUNK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