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宝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59817号“优房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24491号“优房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50291号“优房联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优房宝”与引证商标一“优房网”及引证商标二“优房联动”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