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祺福珍珠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14554号“YESPEA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63755号“逸璞yeapea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YESPEARL”文字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yeapearl”文字仅中间一字母不同,两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