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新士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01222号“龙岗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有关村子的命名,不指向县级以上地名。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龙岗”为广东省深圳市市辖区,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