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89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090083号“创享自然CHUANG XIANG ZI 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55968号“艾雅集AIY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40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41550号“钻之韵Diamond Ch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疗养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美容院、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