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满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50060号“故湘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50706号“故乡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32684号“三湘四水 故乡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故湘情”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故乡情”文字、引证商标二中单列一行且居显著识别位置的“故乡情”文字呼叫相同,在文字组成上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