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海军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48656号“对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81327号“VIVAN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