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06092号“听茶日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听茶日子及图 25506092

阅读:105516 2018-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听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06092号“听茶日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79375号“茶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2680号“好日子Good Future Days”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深圳市听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06092号“听茶日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79375号“茶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2680号“好日子Good Future Da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54364号“金日子Kiri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04911号“小日子LITTLE DA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338266号“日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547942号“好日子HAORI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因有左读和右读的呼叫形式,并且与申请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在呼叫。识别主体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506092号“听茶日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听茶日子及图 255060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9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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