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09079号“纱布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5299559号“纱时代SHASHI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睡衣裤”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纱布时代”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