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诚欣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13942号“诚欣人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唯一性,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3130号“SINGAPORE 2010 YOUTH OLYMPIC GAMES及图”商标、第15534156号“新大新尚都及图”商标、第14602545号“欣诚XI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名片;宣传单;优惠券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诚欣人力”与引证商标三中文“欣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及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