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省华壹时尚设计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48101号“遇现PRETTI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741641号“歌瑞迪GERUI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59309号“千变亿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15776号“启新Qi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