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仙之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71576号“厉害了我的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内涵,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与指定商品并无直接联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网站信息及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厉害了我的葛”文字构成,整体类似于广告语的形式,若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作为其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