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56287号“HANGZHOU MENSWEAR BRAN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NGZHOU MENSWEAR BRANCH及图 25356287

阅读:64052 2018-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象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56287号“HANGZHOU MENSWEAR BRAN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英文“HANGZHOU”为申请人所在地“杭州”的拼音,在申请商标中属于相对独立的一部分,仅作为描述申…

  申请人:浙江象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56287号“HANGZHOU MENSWEAR BRAN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英文“HANGZHOU”为申请人所在地“杭州”的拼音,在申请商标中属于相对独立的一部分,仅作为描述申请人所在地之用,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与“杭州”具有明显区别,具有强于“杭州”的其他含义,并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HANGZHOU MENSWEAR BRANCH”及图形构成,其中“HANGZHOU”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杭州”的拼音,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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