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口鲜果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15057号“鲜果岛生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13302号“鲜果岛24小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90671号“果鲜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以及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坚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坚果(水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