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驰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00866号“驰途旅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686160号“驰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安排游览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