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奈思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43667号“米康 手工糠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5、06、07、08、09、10小组及01小组洗面奶产品上的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第4295693号“米糠”商标、第22699760A号“米糠 RICEBRAN”商标、第24145813号“WISEart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699760号“米糠 RICEB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不应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4611676号“永谊兴农YONG YI XING NONG及图”商标、第14242192号“THE GRASS及图”商标、第24145814号“WISEarth及图”商标、第16586451号“tritic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工艺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显著性,完全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理应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洗发软皂、香皂、肥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提案书、广告宣传与推广证据、销货明细日报表、门店实拍照片、申请商标在宣传彩页及包装上的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
1、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05、06、07、08、09、10小组及01小组洗面奶产品上的注册申请,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洗发软皂、香皂、肥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故商标局在05、06、07、08、09、10小组及01小组洗面奶产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予以确认。我委在本案中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洗发软皂、香皂、肥皂三项商品。
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香皂、洗发软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香皂、洗发软皂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