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县快乐频道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97222号“小荷新星XiaoHe No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37228号“小族新星XIAOZUXINXING”商标、第1290823号“小新星”商标、第6790382号“小新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含义、字形上存在明显差别,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商品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其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销售发票、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小荷新星”及拉丁字母组合“XiaoHe Nova”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小荷新星”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小族新星”、引证商标二、三“小新星”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