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医疗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74993号“JAPAN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JAPAN MEDICAL及图”商标在日本获得注册的证明。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JAPAN MEDICAL及图”已在日本获准注册,可视为该国政府已同意申请人注册包含“JAPAN”国名的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