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思邈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30087号“思邈孙御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781961号“孙思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思邈孙御医”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孙思邈”文字构成、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商业区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