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博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74944号“肤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宣传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肤欢”构成,该文字用在人用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