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家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66797号“酒多肉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作为商标使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酒多肉多”构成,该文字为普通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