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仕奎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125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分别与第11693775号、第10926063号、第12876998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