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43098号“金頂山Jinding Mount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頂山Jinding Mountain及图 26243098

阅读:78100 2018-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驻马店金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43098号“金頂山Jinding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使用。二、申请商标寓意积极向上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

  申请人:驻马店金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43098号“金頂山Jinding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使用。二、申请商标寓意积极向上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8)项的规定。三、申请商标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2)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金顶山”、英文“Jinding Mountain”和图形构成,其中“莲花坐佛”图形涉及宗教内容,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运送旅客、物流运输等服务上,易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金顶山”是国家“AAAA”级旅游风景区,将其使用在安排游览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所指的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也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8)项、第十一条一款(2)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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