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青锋全能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89353号“英语裂变思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创始人独创的英语学习培训方式,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内容、方式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