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90168号“快印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快印包 25890168

阅读:109133 2018-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90168号“快印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标志的构成要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已为消费者所熟知。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

  申请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90168号“快印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标志的构成要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已为消费者所熟知。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快印包网站截图、订单交易截图、户外宣传广告照片、荣誉证书等。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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