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际潮团总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第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79459号“国际潮团总会 TEOCHEW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独特含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为第20804392号“学乐汇 ENJOY STUDYING及图”商标、第8764467号“内蒙古广东商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乐制作、摄影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音乐制作、摄影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