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科学促进会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8211号“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计步器;收银机;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婴儿监控器;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目镜;集成电路;磁铁;变压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针;灭火器;太阳镜;电池”部分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据此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919733号“science ab及图”商标、第6797801号“SCIENCE及图”商标、第13311527号“中科知创 SCIENCE及图”商标、第23646084A号“SCIENCA PRODUCTION SOLUTIONS及图”商标、第16166420号“JNK Science及图”商标、第23503043号“SCIENCE DR.YOU 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九)将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3714号“SCIENCE ILLUSTRATED及图”商标、第23646084号“SCIENCA PRODUCTION SOLUTIONS及图”商标、第23503042号“SCIENCE DR.YOU SCIENCE”商标、第3771630号“OREGON SCIENTIF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六、八、十)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三、十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对应权属关系,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六的商标信息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主办的期刊《科学》的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三、十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计步器;收银机;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婴儿监控器;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目镜;集成电路;磁铁;变压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针;灭火器;太阳镜;电池”部分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予以确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九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九在上述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八、十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十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十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