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科学促进会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8207号“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翻译;娱乐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部分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据此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854443号“科学及图”商标、第18874832号“科学 1+1 SCIENTIFIC KNOWLEDGE及图”商标、第24017860号“科学色拉酱 SCIENCE S.L.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五、七)将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522289号“MAD SCIENCE及图”商标、第7463774号“新思 Science”商标、第5421620号“DUMEX SCIENC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六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正在与第10167719号“科学网 ScienceNet.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对应权属关系。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教育;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三、六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复印件、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主办的期刊《科学》的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三、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翻译;娱乐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部分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予以确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七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在上述复审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复审服务上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教育;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