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良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89329号“全新一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3494269号“全新200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84143号“全新BRANDN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阿里巴巴店铺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全新一代”和图形构成,其中主要识别部分“全新一代”用在搅动机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升降装置、供暖装置用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离心泵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输送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动机;电焊机;机器用齿轮装置;机器汽缸;拉链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产品照片及店铺信息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