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源市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01048号“牛玉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父亲的头像,牛玉春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对公司的发展及食品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用人物头像作为商标的比比皆是,且经过多年的使用,并未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牛玉春”和人物头像组成,该标识指定使用在麻花等商品上,并未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