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异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重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23139号“缤纷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0039485号“B缤纷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26424号“缤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44579号“缤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30215号“缤纷动漫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特定的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缤纷英语软件著作权证书;缤纷英语的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6月27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9709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23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6月27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Y009701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14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商标局撤销,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缤纷英语”,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行业有所差异,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