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特利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58953号“BENTLEY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6170044号“BENT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情况。
经审理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BENTLEY UNIVERSITY”,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