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66481号“电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4438135号“电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47338号“电狐搬家EFOX.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235300号“电狐EFOX.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86135号“电狐DIAN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无效,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一至四档案或流程信息;申请人名下“电狐”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人公司以及旗下各产品网页介绍资料;申请人部分获奖证书;“电狐”的网络媒体报道。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8月27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二、三均于2018年5月2日被商标局以《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均已被商标局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电狐”,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申请人公司以及旗下各产品网页介绍资料、获奖情况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四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