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P.S.工商及信贷社团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29872号“4X4 4X4 4X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736714号“MSP及图”商标、第16985852号“Super4x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申请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软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