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07233号“Collagen by wats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llagen by watsons 26107233

阅读:164008 2018-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07233号“Collagen by wats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原料中确实含有“胶原蛋白”,经申请人宣传使用被消费者熟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申请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07233号“Collagen by wats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原料中确实含有“胶原蛋白”,经申请人宣传使用被消费者熟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胶原蛋白”的解释页面。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Collagen”可译为“胶原蛋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107233号“Collagen by wats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llagen by watsons 261072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7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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